广州企业家投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由在广州投资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广州企业家之间投资经贸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经贸合作为主旨,以“团结、交流、创新”为理念,以“互助协作、共享资源、共创事业”为主题,以“搭建投资交流平台”为载体,以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为手段,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促进资本与项目的对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实现会员企业在投资领域上跨越式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广东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塔1107室。邮政编码:5106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政策宣传: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使会员们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依法经营;
(二)信息共享: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为会员提供各类投资项目和融资协助,为会员寻找商业洽谈伙伴,组织会员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经验交流: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和各类业务讲座与培训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四)专业服务:组织各类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提供各类专业咨询服务;
(五)协调服务: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到国内、国外进行商务及经济考察,寻找合作商机,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设立网站:设立商会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八)编缉刊物: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各类政策、法规,介绍商会动态、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九)举办活动:组织和参与各类投资招商、投资推介、博览、经贸洽淡会, 拓展会员企业相互投资领域和途径;
(十)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关于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八)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有权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会员本人参加,如会员指定他人参加的,必须有该会员代表签署的授权书方可参加。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理事会其他人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两至三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八)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管好商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管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向会长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及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需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四十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